我是TK,大家好啊。
今天跟大家聊一下風俗相關的「新聞+法律」話題。
日本媽媽取向育兒情報站「 ママスタジアム」,大概兩年前,
有在風俗店上班的小姐提出自己的困擾,請教鄉民的意見。
大意是說:自己只是單純在風俗店上班,
卻被常客的妻子請求精神賠償金。
問大家該怎麼辦。
然後前幾天有網路媒體,以這件事當梗,請教了專業律師的意見,寫成了一篇網路報導。
一開始登載事件始末的媽媽取向育兒情報站「 ママスタジアム」:
TK 來跟大家說明一下事件狀況。
- 松茸
- 17/11/09 16:11
客は店に週4回通ってくれてます。昼にご飯にいったりもしてますが、お金をいただいています。
私は割りきりで不倫をしているつもりはありません
客の嫁の勘違いですが、払うべき?
一位署名「松茸」的風俗孃,在2017/11/09的 ママスタジアム上留下了這段話。
內容就是說,有一位客人每周大概來店裡消費四次,有時候也會跟他一起吃中飯,也有收取他的錢。
自己本身是完全沒有跟他外遇的打算,只是他老婆的錯覺,我應該付這筆精神賠償金嗎?
「只是他老婆的錯覺,我應該付這筆精神賠償金嗎?」針對這位女性的疑問,請教了專業的律師長瀬佑志先生的意見。律師的見解如下:
●性服務該當「不貞行為」的可能性
從哪裡開始算「不貞行為」呢?
「所謂『不貞行為』:
(1)性交或是類似性交行為
(2)同居
(3)1、2之外,站在配偶的立場,以一般人為判斷基準,有導致夫婦間婚姻關係產生破綻的可能性的異性間交流・接触。
依據(判例TIMES 1278號45頁)的解釋」
那如果是到風俗店玩樂,會變成怎麼樣呢?
「如果有伴隨肉體關係的性服務、或是提供類似性交行為的服務,就會該當前述(1)。此外,如果老公熱衷於風俗店,和其他女性頻繁地交際並持續一段時間,也有可能被認定該當(3)。
妻子訴請離婚的場合,「老公喜歡去風俗店」也是會被法院認可的離婚原因之一。
「丈夫到風俗店消費的時候,、如果有涉及實際的性交,則該當『不貞行為』(民法770条1項1号)
即使沒有到真正性交的程度,但如果持續重複類似性交的行為、或是異性間的交際程度超過某條界線,也會該當離婚原因之一的『其他難以繼續婚姻關係的重大事由』(民法770条1項5号)
●也有被法院判斷為不該當「不貞行為」的案例
這麼說起來的話,只要到風俗店消費,在法律上全部都該當「不貞行為」嗎?
「也並非如此。丈夫在風俗店消費,被法院判斷為不該當『不貞行為』的判例也是有的。」
(平成25年3月22日東京地裁判決)。
另外,俱樂部的媽媽桑進行所謂的『枕営業』,跟顧客反覆有性交涉的行為,也不會對顧客與妻子間的關係構成非法行為。法院也曾有下過這種判斷的判例。(平成26年4月14日東京地裁判決)
從結果而言,對在風俗店工作的女性要求精神慰問金這件事,法院有認為正當的可能性嗎?
「就跟先前的說明一樣,有被認定為該當不貞行為的案例;也有被認為不該當的案例。風俗服務或是跟風俗孃的交際狀況、究竟對夫妻關係帶來何種影響,可以說是要以個案來裁量。」
這雖然是寫給日本男人看/參考的,不過我們也是要瞭解一下比較好。
所以說,大家在外面玩歸玩,「厝內底ㄟ康愧」也要確實做好。XDD
出來玩個風俗,導致家庭失和、家庭破碎,這很沒必要啊。
我是TK,大家下次見喔!!